甲欠乙100万元货款,已到还款期,但由于甲目前仅有资产50万元,不够偿还对乙的债务。但是,丙欠甲70万元债务,也已到还款期。乙要求甲行使对丙的债权,遭到甲的拒绝。于是乙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丙称合同具有相对性,自己只对甲承担债务

admin2014-05-11  19

问题 甲欠乙100万元货款,已到还款期,但由于甲目前仅有资产50万元,不够偿还对乙的债务。但是,丙欠甲70万元债务,也已到还款期。乙要求甲行使对丙的债权,遭到甲的拒绝。于是乙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丙称合同具有相对性,自己只对甲承担债务,乙无权要求其履行义务。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债具有相对性,债的效力只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债务人的财产由于与第三人有关的原因而减少或丧失时,就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法赋予了债权人以代位权与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因此,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侵犯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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