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在乙国X城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出资购买原为D企业的厂房,在我国Y城建立C公司。关于纠纷解决,合同约定可向乙国S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甲国B公司住所地所在的Z城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dmin2014-07-18  21

问题 我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在乙国X城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出资购买原为D企业的厂房,在我国Y城建立C公司。关于纠纷解决,合同约定可向乙国S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甲国B公司住所地所在的Z城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选项 A、若关于该合同的纠纷由S仲裁机构仲裁,对于仲裁裁决,我国可以承认;若关于该合同的纠纷由z城法院审理,对于法院判决,我国也可以承认
B、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因此,仅我国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故不可承认S仲裁机构的裁决或Z城法院的判决
C、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但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仲裁机构仅限于我国境内
D、由于合同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故仅Y城法院对该合同纠纷具有诉讼管辖权

答案1,2,4,8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况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情形即为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同时,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一般都包括原判决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据此,选项A的前半句正确,由于关于该合同纠纷我国法准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故在其他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以承认S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而后半句说对于z城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承认,是错误的。选项B也是错误的,只是错误的内容不同。选项C的前三个断句都是正确的,最后一个断句称仅能选择在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与《民事诉讼意见》第305条的规定明显不符,是错误的。本题要求选择错误的选项,故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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