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0日,A县地税局查实永安建筑公司3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80万的罚款;并于3日后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建筑公

admin2013-02-14  33

问题 2013年5月20日,A县地税局查实永安建筑公司3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80万的罚款;并于3日后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建筑公司不服,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于5月25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2)永安建筑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A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选项

答案(1)税务机关的处罚正确。该建筑企业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已经构成了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I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0万元的罚款为不缴税款的4倍,符合征管法的规定。   (2)永安建筑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永安建筑公司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①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②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   ③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op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