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骑摩托车扰乱公共秩序,被某派出所扣押了摩托车,刘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刘某不同意,法院下列那种做法是正确的?

admin2014-10-17  21

问题 刘某因骑摩托车扰乱公共秩序,被某派出所扣押了摩托车,刘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刘某不同意,法院下列那种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
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C、裁定驳回起诉
D、裁定终结诉讼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此题中派出所没有扣押摩托车的权限,被告不适格,在原告不变更的情况下,应裁定驳回起诉。故C项正确,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nL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