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1-01-24  31

问题 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答案B, C, 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2l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C项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2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请注意“本院”和“其他人民法院”的区别,所以D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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