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 ),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admin2019-07-10  37

问题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    ),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选项 A、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B、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围设施
C、报送挖掘开工报告
D、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E、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答案A,B,D,E

解析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相关规定有:①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④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⑤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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