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的公信原则。

admin2013-09-09  20

问题 试论物权的公信原则。

选项

答案(1)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公信,又称为公信力,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可见,公信原则的功能在于,即使在公示的内容是虚假的、有瑕疵的情况下,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的内容而从事交易,其从交易中所取得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简而言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或占有。 (2)物权法的公信原则弱化了对物权人特别是所有权人的保护,然而该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第三人在与他人从事交易时只需要信赖公示的内容,而不需要了解公示内容是否真实,对方是否真正享有权利。即使公示的权利并不存在,其从事的交易也受到保护,这极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当然,公信原则也难免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因错误登记、重复登记、权利转移后未变更等现象时常发生,导致了登记的内容可能与实际的权利不相符合,在此情形下严格采取公信原则,难免使真正的权利人蒙受损害。因此,有必要采取登记的实质审查或国家赔偿的办法弥补公信原则的缺陷。 (3)总之,物权法有关公信原则的规定是法律发展的优秀成果,如果不采取这种方法,而采取别的什么方法,必然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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