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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北科2013年研]
占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北科2013年研]
admin
2022-09-19
13
问题
占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北科2013年研]
选项
答案
占有的效力是指占有发生后,在占有人和财产所有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之间依据法律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当某人占有某物并在其上行使某种权利时,就可以通过占有这种外观而推定占有人是合法地享有该项权利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主动的举证责任; ②权利人、第三人均可援用权利的推定; ③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设,但在特定情况下为其不利益时也可以援用; ④占有人不得以消极性权利的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 (2)占有的事实推定,是指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而认定某些事实的存在,是法律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无瑕疵占有等。该推定包括: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在占有的前后有占有的证据时,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3)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通常包括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 ①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除返还占有物,还应返还其孳息。如果孳息不存在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占有人对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因使用致使占有物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461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③占有人请求偿还费用的权利。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对物支出了费用的,善意占有人对于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有益费用有权请求偿还。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对于有益费用不能请求偿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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