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在15日后交货,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均应向对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但是,在甲公司依约付款后,乙公司并未在约定日期交货,因此造成甲公司损失20万元。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称:

admin2019-07-24  27

问题 甲、乙二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在15日后交货,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均应向对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但是,在甲公司依约付款后,乙公司并未在约定日期交货,因此造成甲公司损失20万元。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称:“既然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违约金数额,就应当按合同办事。”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其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作出约定,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但我国《合同法》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但在实际承担违约金责任时,应当以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确定违约金的责任数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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