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于2003年6月15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100台电动缝纫机,货到一星期内付款。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当即进行了调试,发现大部分机子都存在运行不畅的毛病,因缺乏经验,甲公司认为这是新机器的缘故,未向乙公司反映,并于6月21日交

admin2009-05-14  21

问题 甲、乙两公司于2003年6月15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100台电动缝纫机,货到一星期内付款。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当即进行了调试,发现大部分机子都存在运行不畅的毛病,因缺乏经验,甲公司认为这是新机器的缘故,未向乙公司反映,并于6月21日交付了贷款。2006年3月,甲公司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退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申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B、仲裁中并无时效要求,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裁决
C、仲裁时效是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决定的,因此仲裁委员会先受理再审查仲裁时效
D、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经审理发现申请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点是仲裁时效问题。根据《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见,在仲裁时效期间这一问题上;《仲裁法》本身并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而是指出适用争议所应依据的实体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诉讼时效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均应为2年,“另有规定”的情况比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4种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况:(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外还有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述时效期间均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时效期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均不予保护。此外,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只要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特别规定,则这些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仲裁时效。据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2年或者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则应先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审理查明,若发现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仲裁申请。《民事诉讼意见》第153条也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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