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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某公安局警察,一日,王某下班回家后,将自己的配枪放在自家的抽屉,并且上了锁。然后,王某陪其妻子上街买东西。在街上,王某遇到一个以前的同学,两人交谈了很长时间。晚上王某和妻子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家中一片狼藉,很多贵重物品被盗。同时,王某发现自己放置配枪
王某系某公安局警察,一日,王某下班回家后,将自己的配枪放在自家的抽屉,并且上了锁。然后,王某陪其妻子上街买东西。在街上,王某遇到一个以前的同学,两人交谈了很长时间。晚上王某和妻子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家中一片狼藉,很多贵重物品被盗。同时,王某发现自己放置配枪
admin
2016-06-12
35
问题
王某系某公安局警察,一日,王某下班回家后,将自己的配枪放在自家的抽屉,并且上了锁。然后,王某陪其妻子上街买东西。在街上,王某遇到一个以前的同学,两人交谈了很长时间。晚上王某和妻子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家中一片狼藉,很多贵重物品被盗。同时,王某发现自己放置配枪的抽屉也被撬,公安局配给他的“五四”式手枪也不见了。王某当时就吓出了一身冷汗。现场留有一定的犯罪痕迹,作案分子携带的作案工具和一顶帽子遗留在现场。由于害怕受纪律处分,同时怀着一种侥幸心理,王某暂时没有报告枪支丢失,想自己侦查。后盗窃王某枪支的犯罪分子在与他人争执过程中掏枪射死了对方,闹了人命。
请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选项
答案
王某的行为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不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本案中,王某是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客观上枪支被盗以后就没有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后果上造成了人命。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丢失枪支不报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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