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因病于同年的7月12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之日起,张某就继续行窃。2008年5月12日张某被人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收审。经查明,张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共行窃20次,盗窃财物总价值达4万元。

admin2015-09-30  28

问题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因病于同年的7月12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之日起,张某就继续行窃。2008年5月12日张某被人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收审。经查明,张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共行窃20次,盗窃财物总价值达4万元。此外,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除原判决认定的6次盗窃外,在判决宣告前还曾另外盗窃10起,盗窃财物的总价值达2万元。那么应当如何对张某量刑?(    )

选项 A、应当先对新犯的盗窃罪定罪量刑,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再对判决宣告前的盗窃罪定罪量刑,将其与计算出的合并刑期实行并罚,决定要执行的刑期
B、应当将新犯盗窃罪与判决宣告前犯的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进行累加,并进行判罚,之后将此判罚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计算出要执行的刑期
C、应当先对判决宣告前的盗窃罪定罪量刑,与原判决判处的5年刑期进行并罚,决定要执行的刑期后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再将新犯的盗窃罪定罪量刑,并将其与之前计算出的合并刑期实行并罚,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期
D、应当先对判决宣告前的盗窃罪和新犯的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将其与原判决确定的5年刑期实行并罚,确定合并刑期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最终确定要执行的刑期

答案C

解析 首先,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即使该罪行与已判决的罪行触犯同一罪名,仍应实行并罚,这是同种数罪实行并罚的特殊情形之一。所以在本案中,尽管张某在判决宣告前和保外就医期间实施的犯罪都是盗窃罪,仍然要对其进行数罪并罚,而不得仅仅将每次盗窃的数额进行累计计算。其次,我国《刑法》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规定了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对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情形,应当先将漏罪应判刑罚与原判刑罚实行并罚,再从合并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对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应当先计算出原判尚未执行的刑期,并将其与新罪需要判处的刑期实行并罚。那么在两种情形同时具备时,应当先针对发现的漏罪采取先并后减的方法计算出合并刑期,然后再针对犯的新罪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出最终需要执行的刑期。在本案中,应当先对张某在2006到2007年实施的、原判决未认定的盗窃行为定罪量刑,并将该刑期与原判决确定的5年刑期实行合并处罚,之后从该合并刑期中除去已执行的一年多的刑期;然后再对张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实施的盗窃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并将该刑期与之前计算出的刑期进行合并处罚,最终计算出要执行的刑期。最后,必须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不可以将已经执行的刑期重复计算在内,这就是说不可以在先并后减时将其减去一次,在先减后并时再将其减去一次,这样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所以本题的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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