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副食品公司与某商业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订立了一份糖果购销合同,依双方约定,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副食品公司为付款人,以商业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并交付给商业公司。后来商业公司将该票据丢失,被个体服装经营户王某拾得,

admin2013-02-20  44

问题 某副食品公司与某商业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订立了一份糖果购销合同,依双方约定,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副食品公司为付款人,以商业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并交付给商业公司。后来商业公司将该票据丢失,被个体服装经营户王某拾得,王某遂在该汇票背面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处伪造了商业公司的签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在被背书人处自己签章,此后又在向服装厂批发服装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服装厂,服装厂对该汇票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并未查出该票据被伪造。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该伪造汇票:(    )

选项 A、王某是伪造人,不必负票据责任
B、王某在汇票上有真实签章,因此是票据债务人
C、王某伪造了商业公司的签章,因此商业公司对王某及服装厂不负票据责任
D、王某承担票据责任后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B,C,D

解析 王某伪造票据,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的,故其须承担票据责任。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的规定,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商业公司对王某及服装厂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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