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香港麦森公司以复合电子商务形式推销麦罗保健品。其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采用购买一套保健品即取得会员资格,从而获得一个虚拟店铺,并发展他人购买产品,将其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该组织根据下线的数量分别给予老会员“广告奖”等五

admin2009-05-12  28

问题 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香港麦森公司以复合电子商务形式推销麦罗保健品。其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采用购买一套保健品即取得会员资格,从而获得一个虚拟店铺,并发展他人购买产品,将其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该组织根据下线的数量分别给予老会员“广告奖”等五种方式提成,发展会员8000余人,涉额金额达1.3亿元。对此公司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选项 A、非法经营罪
B、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答案D

解析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麦森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是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获得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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