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37题)

admin2017-03-09  36

问题 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37题)

选项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本题中,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应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项说法正确。
    同法第1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B项认为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观点是错误的。
    同法第5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C项认为不提供担保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观点是错误的。
    同法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D项误认为该期限是1年,故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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