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012年卷二第32题)

admin2018-04-20  25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012年卷二第32题)

选项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故C项符合本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正确。B、D项错误。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得知,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所以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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