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

admin2014-07-03  25

问题 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河江应当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依法改判
C、裁定发回重审
D、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在回避问题上的错误

答案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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