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出资开办一服装加工厂,经乙、丙同意由甲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甲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未经乙、丙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以下行为。请问其中哪些行为的实施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dmin2013-06-09  21

问题 甲、乙、丙合伙出资开办一服装加工厂,经乙、丙同意由甲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甲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未经乙、丙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以下行为。请问其中哪些行为的实施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选项 A、为购置机器设备而向银行贷款
B、聘请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的丁作为服装加工厂主抓生产的负责人
C、为扩大生产规模在加工厂附近购置房屋
D、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答案1,4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因此,选项AC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D则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都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合伙人全体同意的合伙事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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