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将该汽车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

admin2022-05-13  30

问题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将该汽车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该车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有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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