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互相忠实;任何一方背叛对方,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随着女儿的降生,2006年初,二人又补充了忠诚协议的内容:如一方违反忠诚协

admin2018-05-10  31

问题 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互相忠实;任何一方背叛对方,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随着女儿的降生,2006年初,二人又补充了忠诚协议的内容: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离婚后女儿归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
    2009年9月,江某得知孙某与其大学时期的恋人邹某重温旧情,气愤不已,但因孙某一再保证以后不再与邹某联系,故江某原谅了孙某。
    2010年4月,江某发现孙某仍然与邹某保持着联系,且经常互发暖昧短信,接触频繁,孙、江二人感情因此出现危机。同年7月起,孙某与邹某在外租房同居。江某对孙某的出轨行为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并要求孙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2012年真题)
对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法官甲认为全部无效,而法官乙认为部分无效。请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一种观点),并阐释理由。

选项

答案如果同意法官甲的观点,参考答案如下:人身权是法定的。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立、变更、终止人身关系,即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人身关系。我国婚娴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这一规定具有明显的倡导性,并且婚娴法也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见,夫妻相互忠实是一种道德义务,并非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确立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此,婚娴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并且是以道德作为对价,故该协议无效。 如果同意法官乙的观点,参考答案如下: ①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如“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婚娴法规定,是否主张离婚是婚娴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本案中,孙某与江某之间“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的约定是违反婚娴自由原则的,故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不得取消或放弃。本案中,孙某与江某通过忠诚协议要求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违反民法通则规定,故该协议无效。 ②孙某与江某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属于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娴法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方式处分财产,故该约定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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