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再审的审理程序说法错误的有:

admin2014-05-30  31

问题 下列关于再审的审理程序说法错误的有:

选项 A、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B、再审的裁判都是生效裁判,不能再提起上诉或者抗诉
C、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能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了再审的程序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可知选项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知,再审裁判未必是终审裁判,选项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选项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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