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

admin2016-04-13  26

问题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第40题)

选项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答案C

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故乙公司变更付款方式为实质性的变更合同,甲公司同意了该变更。因此,乙公司应以货到后30天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A项错误。
    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这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甲方应履行第二份合同时,已得知乙方资金紧张,且对第一份合同已构成违约,可以此推断乙方不能继续履行第二份合同的义务,故甲方可以中止履行发货的义务,此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
    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依据该条款,甲方停止发货应通知乙方,C项正确。如果乙方提供了付款保证,甲方必须发货,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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