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

admin2017-06-13  23

问题 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16题)

选项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答案B

解析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是指,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为“别勘”。本题中,死者的丈夫被逮捕后,受刑讯招认事实。但是,在提刑司审核时,否认原口供,为“翻异”,此时就应该“别勘”,即由另一法官或者另一级司法机关重新审判。因此,B项属于交由另一级司法机关审理的情形,为应选项。
    在宋代,不存在发回原审州府重审、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的情形,御史台自古就是掌管监察的,不负责案件审理,因此,AC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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