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刘某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4月5日,张某向李某透露:其最近的一批低价钢材将照顾合作伙伴,以刘某为出售对象,就等刘某答应了。4月6日,李某因另外一批生意向刘某寄发合同书时顺便发出了张某出售这批钢材的合作意向。信件于4月7日到达。4月8日,刘某致电

admin2009-03-14  25

问题 张某、李某、刘某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4月5日,张某向李某透露:其最近的一批低价钢材将照顾合作伙伴,以刘某为出售对象,就等刘某答应了。4月6日,李某因另外一批生意向刘某寄发合同书时顺便发出了张某出售这批钢材的合作意向。信件于4月7日到达。4月8日,刘某致电张某:感谢其好意,将近日汇款,亲自上门提货。4月9日,张某收到电报后回电话称:钱的事不着急,正好有车厢来,所以将送货上门。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某的要约在4月7日生效
B、张某和刘某间的合同在4月9日成立
C、4月8日刘某致电张某属于要约
D、4月7日季某致刘某的合同书所载合作意向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答案4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需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接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于要约的生效,我国采取到达主义,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诸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需要注意的是,要约须要约人向相对人表示才有效,且这种表示需要传达给相对人。在本题中,张某4月5日并没有向刘某发出要约,也没有委托李某于4月6日向刘某发出要约。因此,4月7日到达刘某的并非张某的要约,选项A“张某的要约在4月7日生效”是错误的。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行使对象一般是可能作出承诺的人。李某“顺便发出了张某出售这批钢材的合作意向”,但其作为无关第三人也无法发出要约邀请,只是一种商业信息的透露。因此,选项D“4月7日李某致刘某的合同书所载合作意向性质属于要约邀请”也是错误的。“4月8日,刘某致电张某:感谢其好意,将近日汇款,亲自上门提货”,此行为的性质才为典型的要约行为,“4月9日,张某收到电报”为要约的生效时间。因此,选项C“4月8日刘某致电张某属于要约”是正确的,应该当选。《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承诺的效力。但是《合同法》第30条进一步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本题中,刘某的要约中对合同履行方式的约定为提货,“4月9日,张某收到电报后回电话称;钱的事不着急,正好有车厢来,所以将送货上门”,将履行方式更改为送货,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变更,且依上文中法律的规定,此种变更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此,承诺没有生效,合同没有成立。选项B“张某和刘某间的合同在4月9日成立”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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