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将6间私房赠与彭某,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彭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且擅自将韩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中“土地使用者”栏内的“韩某”改成了自己的名字。 次年,彭某经批准将此房翻建为二层楼房,并领

admin2015-11-05  31

问题 韩某将6间私房赠与彭某,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彭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且擅自将韩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中“土地使用者”栏内的“韩某”改成了自己的名字。
    次年,彭某经批准将此房翻建为二层楼房,并领取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彭某以此房屋作为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75万元。市房管局经审核后为彭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建设银行颁发了房屋抵押权证。借款到期后彭某因无力偿还贷款,遂将房屋以135万元卖与夏某,并在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交易及转移登记手续。夏某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彭某涂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市国土局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即作出决定:宣布彭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无效,同时对彭某处罚款2000元。彭某接受处罚缴纳了2000元罚款。经彭某重新申请,市国土局为彭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变更过户给了夏某。与此同时,市房管局也对彭某涂改《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彭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尽快补充土地使用证件。但在彭某尚未来得及补充的情况下,市房管局即以“彭某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为由”作出了《关于撤销彭某与夏某房产交易的决定》。夏某不服提起了诉讼。
    问题:
二审期间,如果房管局改变其所作出的“撤销决定”,原告申请撤诉,法院是否可以准许?

选项

答案可以。依据为《行政撤诉规定》第8条。 【特别提示】本案最难的是房管局的登记行为的性质问题。即其行为到底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如是许可,行政行为的撤销必然导致相对人由此取得的“权利或资格”的丧失;如属确认,则行政机关确认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却并不必然引起相对人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消亡。换言之,房屋登记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一定无效,更不会因此而消亡。这一原理在民法中有所体现。其实本案还涉及一个重要的行政法问题,就是行政确认行为的瑕疵,是否必然导致行政确认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确认行为的瑕疵,完全可以通过“补正”的程序来予以纠正。当然,司考一般不会考太深的法理问题,笔者在此提出这一问题,只是想加深考生对前述原理的印象,有兴趣的话可等司考过关之后再作思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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