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2008—卷三—76,多)

admin2014-02-21  23

问题 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2008—卷三—76,多)

选项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A项中,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因为经济类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担任董事。王某被判处刑罚的原因不是因为经济类犯罪,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故可以担任董事,A项不能选。   
B项中,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能担任董事。张某虽然持股70 %,但题目中未表明其担任董事或者经理,也未说明张某对公司破产是否负有个人责任,此处绝对不能根据个人主观判断就认定张某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所以,B项不能选。   
C项中,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个人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故徐某不得担任董事,C项应当选。   
D项中,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故D项应当选。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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