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7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7题)
admin
2018-03-23
24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7题)
选项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权利质权。本题所涉及的知识点目前大陆民法没有规定。根据民法理论,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02条与第904条设有明文),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外(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即债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具体而言,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但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故A、B、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民法理论,债权权利质权设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该权利质权的效力之一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清偿的权限即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部分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故D选项错误,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Vy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
北方公司和南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北方公司要求南方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南方公司迟迟不给回应。后因北方公司货源被断,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南方公司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方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人民
甲欠乙5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但约定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保证责任。丁也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份额,也未约定保证方式。现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下列哪一情形甲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王某诉刘某合同违约,诉至法院,其在一审举证期间内提交了一盘复制的录音带,其中记录了双方谈判的对话,在对话中刘某承认了违约的事实,但该录音系王某偷录的。对此,关于一审中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周某委托王某采购一批电脑,但要求以王某的名义订立合同,王某同意,遂与赵某签订了购买电脑的合同。后由于周某的原因,王某不能按时向赵某交付货款,赵某催促王某付款,于是王某向赵某说明了自己是受周某的委托向其购买电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85题)
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2012年卷三第84题)
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39题)
随机试题
汽车维修设备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患儿男性,10岁,学生,因“高热10天伴咳嗽”就诊。患儿发病期间有盗汗及体重减轻,肺部体征不明显,结核菌素试验(PPD)强阳性,头孢菌素治疗无效。入院后首选的检查包括
法洛四联症的主要病理改变,不包括
关于耐苯唑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筛选试验,错误的描述是
质量为m,长为2l的均质细杆初始位于水平位置,如图所示。A端脱落后,杆绕轴B转动。当杆转到铅垂位置时,AB杆角加速度的大小为()。
在工程双代号网络计划中,某项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是指其(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药学家屠呦呦经过多年的实验研究,发现了可用于治疗疟疾的青蒿素,屠呦呦的例子所体现的哲学道理是()。
光场对于原子或分子运动状态的影响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由于光子具有动量,因此原子在吸收和发射光子的过程中,动量会发生改变,从而使原子或分子运动学行为发生变化。因为普通光源的光强很弱,它对于原子运动学行为的影响可以忽略,而激光场的光强很大,所以它对原子运动学
IfyourfriendhopestoreadyourShakespeare,orTheFederalistPapers,tellhim,gentlybutfirmly,tobuyacopy.Youwilll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