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2010年试卷一第26题)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2010年试卷一第26题)
admin
2017-06-13
40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2010年试卷一第26题)
选项
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
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
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
答案
D
解析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据此,A选项属于银监会的职责范围,不当选。该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因此,B选项属于银监会的职责范围,不当选。该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故C选项属于银监会的职责范围,不当选。《商业银行法》第3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据此,存款准备金应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银监会。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存款保险金制度。因此,D选项错误,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Oh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王某在某市鼓楼区开了一家不夜城夜总会,2007年12月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以该娱乐城在经营活动中有色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给予20000元的罚款,该夜总会不服。据此回答下列问题。不夜城夜总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在此情形下,该
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欲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下列哪
下列哪种情形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1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乙预谋抢劫出租车。二人骗租丙驾驶的小型出租车,途中甲、乙用事先预备的橡胶锤将丙击昏,抢得丙的汽车、手机、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以及信用卡1张。甲与乙见丙昏迷不醒,遂谋划活埋丙灭口。芮佯装昏迷,趁甲寻找挖掘工具离开之机,告知乙信用卡密码,以
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体现?()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该区的国有水泥厂出售。水泥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韩国女子车某为日本在加拿大某公司的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幸遭遇车祸,大连某男子王某舍身相救。车某在住院期间,王某多次探望,后二人产生感情并在大连结婚,问:该案例中准据法的确定依据是:()
随机试题
商品储存指标有三种口径,其中属于业务部门的是()
检查胃幽门螺杆菌的试验是
上颌骨骨折复位后固定时间约为
肾脏不产生的激素是
单某对先执行2年的有期徒刑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后执行的“2年9个月零25天”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单某对剥夺其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可否提出赔偿请求?
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包的机电安装单项工程办理了中间交接手续,进入联动试运行阶段。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组织并实施联动试运行,由设计单位编制试运行方案。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了准备,试运行前进行检查并确认:(1)已编制了试运行方案和操作规程;
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包括()。
若该药剂师把一份Q样品和一份取自5号瓶子的样品相混合,并对混合产物实施Y测,水明显变蓝了,则结果肯定是______。若取自2号瓶子和3号瓶子的样品混合后没有产生Y测试中出现的蓝色,则下面哪一项是正确的?
根据文意,下列对文中的“足够的力量”的理解,正确的一项是______。下列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______。
下列选项中,不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