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admin2017-03-01  20

问题 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选项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某聋哑人

答案A,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高检刑诉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C符合第15条的情形,因此应当选。B项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根据《刑法》第X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检察长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所以B项错误,不能选。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聋哑人丁某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D项错误,不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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