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11,单)

admin2017-03-07  42

问题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11,单)   

选项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答案A

解析 14~16周岁的人是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的。但刑法中的抢劫罪有很多处规定,《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是标准的抢劫罪。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抢劫罪、《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过程中的抢劫等。原则上,14~16周岁的人也应该对这些行为负责。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排除了《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可以由14~16周岁的人构成(即《未成年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14~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事后使用暴力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原则上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事后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于其他的法律拟制型的抢劫罪,14~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目前尚存争议。但这一争议丝毫不影响做此题,因为2009年试卷二第2题B选项已经告诉了我们14~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主体。因此,15周岁的甲可以成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主体。故甲的犯罪数额为5万元。故A项正确。   
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即成立犯罪既遂,其数额为15万元。至于其事后使用财物的行为,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实践中也出现了受贿或者贪污后又将款项用于慈善事业的情形,此种情形并不能改变犯罪数额的大小。故B项错误。   
对于行为人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行为,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本案中,丙第一次诈骗6万,第二次诈骗12万元,总共是18万元。但他将其中的6万元偿还第一次的诈骗数额,丙实际得到的钱是12万元。所以,丙的诈骗数额是12万元。有的同学可能认为后来诈骗的12万元已经还了前次的6万元,应是“12—6=6万元",但问题是,第一次丙已经得了6万元,所以其诈骗数额是12万元。故C项错误。   
行为人适当的夸大行为不属于诈骗,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有的同学认为后续的行为是诈骗罪,这明显是与司法解释冲突的。即使认为是诈骗,诈骗的数额也不可能达到1万元。关于这一问题,张明楷老师对此持反对观点,他认为:“司法解释还规定,销赃数数额高于按司法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本书不赞成这种做法。一方面,如果销赃数额高于实际数额时,盗窃罪的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并没有增加。另一方面,如果盗窃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所盗财物高价卖给他人,达到诈骗罪数额起点的,除成立盗窃罪之外,还另成立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①很显然,该答案还是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并没有参照张明楷的观点。故此,本案中丁的盗窃罪数额应该为1万元而非6000元。故D项错误。   
总结:本题中,A选项是存在争议的,即14~16周岁的人成立《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能否成立其他类型的抢劫罪,刑法理论中存在争议。但本题的B、C、D选项没有任何争议,因此对我们做题没有任何影响。我们就必须选A项。再者,2009年卷二B选项已经告诉了我们14~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主体,所以也不存在争议。这说明命题人是把A选项的观点强加给我们。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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