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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关于回避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下列关于回避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dmin
2014-10-17
30
问题
下列关于回避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选项
A、某盗窃案侦查员刘某,在侦查结束后被调至检察院工作,刘某不得担任检察职务
B、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警察不适用回避的规定
C、犯罪嫌疑人以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接受被害人请客为由申请回避的,向公安机关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应当得到支持,但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D、辩护人提出申请回避被驳回后,无权申请复议
答案
A,D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刘某只是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并非不能担任任何检察职务。故A错误,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还包括人民陪审员、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包括司法警察,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本解释第24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故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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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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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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