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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单选30)甲将自行车交乙保管,不久乙去世。乙之子丙误将该自行车当成遗产继承,后在使用过程中致自行车损坏。根据有关规定( )。
(2013年单选30)甲将自行车交乙保管,不久乙去世。乙之子丙误将该自行车当成遗产继承,后在使用过程中致自行车损坏。根据有关规定( )。
admin
2017-03-24
50
问题
(2013年单选30)甲将自行车交乙保管,不久乙去世。乙之子丙误将该自行车当成遗产继承,后在使用过程中致自行车损坏。根据有关规定( )。
选项
A、丙系恶意占有人
B、丙应当返还自行车给甲
C、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
答案
B
解析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利方的主观心态而定: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本题表述中,丙不明真相,以为自行车是其父遗产并予以继承,故丙对自行车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而非恶意占有。可见,不选A项。当丙误将自行车作为遗产继承后,即构成不当得利,在甲、丙之间成立了不当得利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不存在,自然谈不上违约责任。可见,不选C项。不当得利之债一经成立,丙便负有将自行车返还给甲的义务。可见,选B项。《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善意占有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人须赔偿损失。本题表述中,丙对自行车的占有是善意的,故对甲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可见,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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