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甲为报私仇,趁乙与他人发生纠纷之机,将乙非法拘押,并使用警棍殴打乙,致使乙残疾。对甲的行为( )。(2011年单选15)

admin2013-10-28  31

问题 民警甲为报私仇,趁乙与他人发生纠纷之机,将乙非法拘押,并使用警棍殴打乙,致使乙残疾。对甲的行为(    )。(2011年单选15)

选项 A、应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从重处罚
B、应定为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
C、应定为刑讯逼供罪,并从重处罚
D、应定为报复陷害罪,并从重处罚

答案A

解析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甲将乙非法拘禁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甲“并使用警棍殴打乙,致使乙残疾”,而《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定为故意伤害罪。故A项正确,B项错误。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题干中未提及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不构成本罪。
    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报复陷害的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题干中未提及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故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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