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诉时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dmin2019-09-18  15

问题 关于追诉时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犯罪经过20年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使经过30年,只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且得到核准的,仍可以追诉甲劫持航空器犯罪的刑事责任,A选项正确。
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2013年1月10日,乙公款5万元,该公款未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故此时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有超过3个月未还时,乙的挪用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在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5万元公款的行为既然尚未成立挪用公款罪,自然不应从该日开始计算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B选项错误。
《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迫诉期限的限制。”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故意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对该伤害罪行的追诉期限为5年,李某应当在2005年之前提出控告,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丙的伤害罪行才不受迫诉期限的限制。但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已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因此,对丙的伤害罪行,不应适用《刑法》第88条第2款,而应认定追诉期限已经届满。C选项认为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这是正确的。
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各个共犯人的追诉期限。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此时仅对王某适用“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丁不能适用该规定。据此,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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