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张、李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欲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该协议的下列哪一项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dmin2014-02-08  29

问题 刘、张、李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欲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该协议的下列哪一项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选项 A、张某作为合伙企业经理,以劳务作价1万元
B、刘某以现金出资为2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6个月时再协商确定
D、李的出资为作价15万元的房产一处,但不办理过户,李仍享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D项李某的出资房产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到合伙企业,李某对该房产无处分权。所以,D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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