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

admin2017-03-01  31

问题 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帐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帐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答案A,B,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题中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该行政行为属于第11条第(一)项,因此张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林某是实际上的车主,但是张某办理了该车的各类手续,该车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林某与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尽管可能有实际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题中工商局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帐款,由于该行为并不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因此张某不能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B项错误,应当选。此外,田山公司不是股份制企业,根据这一点,也不适用该条。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题中,甲市工商局在复议后虽然维持了原来处罚决定,但是将张某行为的定性由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改变为成偷税,这属于上述条文所说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应以甲市工商局为被告。C项认为应以甲市某区工商局为被告,是错误的,因此C项应该选。
冻结帐款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田山公司的,而不是针对张某的,因此在张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冻结帐款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D项正确,不应当选。综上,应选AB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b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