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区甲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市B区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4月3日签订了一份购销水泥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400元,总货款4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5 10日,交货地点为甲公司指定的工地;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

admin2008-12-16  38

问题 某市A区甲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市B区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4月3日签订了一份购销水泥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400元,总货款4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5 10日,交货地点为甲公司指定的工地;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合同订立后,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预付款。2005年5月3日,乙公司发传真给甲公司,说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没有从他处购得水泥,不能按期交货,要求延期4个月履行合同。甲公司拒绝延期履行合同,要求乙公司按期交货,乙公司予以拒绝,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诉称: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购买乙公司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为400元,总货款4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交货地点为我公司指定的工地;我公司向乙公司交纳预付款8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2005年5月3日,乙公司发传真给我公司,说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没有从他处购得水泥,不能按期交货,要求延期4个月履行合同。我公司不同意延期履行合同,要求乙公司按期交货,但是遭到乙公司的拒绝。乙公司已经违约,故起诉要求:1.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2.乙公司退还预付款8万元;3.解除合同;4.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乙公司辩称:我公司的确与甲公司达成了买卖水泥的合同,但是来曾考虑到资金紧张的问题,依据公平原则,不能让一个本来处于困境的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况且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甲公司就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法不符,我公司并未违约。事实上,我公司并没有说不履行合同,只是延期4个月,这表明甲公司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甲公司已经违约在先,故要求:1.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2.我公司拒绝退还预付款8万元;3.甲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以上案情制作一份判决书。

选项

答案某市A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年〕×民初字第××号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A区××路第××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管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市B区××路第××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乙有限责任公司水泥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某、罗某与被告乙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公司诉称: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购买乙公司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为400元,总货款4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交货地点为我公司指定的工地;我公司向乙公司交纳预付款8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2005年5月3日,乙公司发传真给我公司,说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没有从他处购得水泥,不能按期交货,要求延期4个月履行合同。我公司不同意延期履行合同,要求乙公司按期交货,但是遭到乙公司的拒绝。乙公司已经违约,故起诉要求:1.乙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2.乙公司退还预付款8万元;3.解除合同;4.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字盖章的“水泥购销合同”;2.乙公司说流动资金紧张,没有从他处购得水泥。不能按期交货而要求延期4个月履行合同的传真;3.乙公司出具的预付款收据。   乙公司辩称:我公司的确与甲公司达成了买卖水泥的合同,但是未曾考虑到资金紧张的问题,依据公平原则,不能让一个本来处于困境的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况且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甲公司就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法不符,我公司并未违约。事实上,我公司并没有说不履行合同,只是延期4个月,这表明甲公司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甲公司已经违约在先,故要求:1.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2.我公司拒绝退还预付款8万元;3.甲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乙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乙公司主管负责人提供的资金紧张的说明书书;2.证明合同履行期限未到的合同书(水泥购销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3日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故对原告出具的证据1予以采信。被告承认他曾经给甲公司发过传真,说明资金紧张无力按期交货的事实,因此对于原告出具的证据2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预付款收据,被告也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予以采纳。对于被告出具的证据1,单凭说明书无法证明财务紧张是否属实,况且这也不能成为延期履行的依据,该证据不予以采纳,因为乙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不按照原定的合同履行。此外,被告所称的公平原则,与适用法律不符,因此不予认定。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所确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没有法定事由或者协商同意不得任意解除或者变更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就明确表示毁约,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故对被告拒绝退还预付款和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8条、第108条和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二、乙公司退还甲公司的预付款8万元。   三、解除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H                               助理审判员:孙某                               助理审判员:任某                               2005年7月4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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