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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87题)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87题)
admin
2017-03-14
32
问题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87题)
选项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答案
A,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是对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实质上,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只存在一个共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例如,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应当作为必要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必要共同原告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只存在一个共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实质上,普通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若干个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有若干个,人民法院将这若干个民事法律关系予以合并审理只是为了节约时间、费用,避免法院对同类性质的纠纷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综上,选项B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的说法是正确的。
诉讼请求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向法院提出作出特定裁判的请求。不管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还是在普通共同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多少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对象的多少而定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是说一个诉讼标的只能对应一个诉讼请求,一个诉讼标的有可能与多个诉讼请求相对应。通常来讲,原告也会针对诉讼标的提出多项诉讼请求。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冰箱一批,后甲企业认为冰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乙企业已经分立为丙企业和丁企业,此时,应当将丙企业和丁企业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买卖法律关系,但甲企业可以提出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还可以提出退还货物的诉讼请求,等等。也就是说,尽管本案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被告丙企业和丁企业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但原告甲企业可以提出两项以上的诉讼请求。因此,选项C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采取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但这并不是说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只是说如果某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未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不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都没有约束力,而是各自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陷阱点拨]本题难度最大的是选项B和选项C。考生应当注意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中只存在一个共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普通共同诉讼中存在多个同种类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普通共同诉讼存在多个诉讼标的。很多考生根据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推出必要共同诉讼也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根据普通共同诉讼有若干个诉讼标的,推出普通共同诉讼有若干个诉讼请求,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应当注意的是,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一个诉讼标的可能会对应多个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对象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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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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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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