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下列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dmin2014-04-28  25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下列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B、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C、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故A项正确。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故C项正确。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B项正确。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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