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原因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admin2014-10-04  532

问题 哪些原因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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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中一般会列明合同的有效期,如果合同期满,不管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应投保人请求解除三种。保险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法定情形包括: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人身保险的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等等。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此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保险合同通常会有一定的前期费用,解除保险合同会导致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可能导致寿险合同中途失效。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可以复效。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失效后则不能复效。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5)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这种情况是指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由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灭失或死亡,保险标的不复存在,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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