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3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2月5日,乙将10万元交给甲,但甲并没有将汽车交给乙,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月10日甲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丙购买一批价值30万元的冰箱,违约金为3万元,同时甲

admin2013-12-18  70

问题 2008年2月3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2月5日,乙将10万元交给甲,但甲并没有将汽车交给乙,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月10日甲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丙购买一批价值30万元的冰箱,违约金为3万元,同时甲向丙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之后丙又要求甲为该合同提供担保,于是二人于2月15日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2月16日,甲将汽车交给了丙。后来丙由于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冰箱而违约,导致甲损失2万元。在丙占有该汽车期间,丙又将其出租给了不知情的丁。丁由于驾驶不当而造成汽车多处受损,遂到戊的汽车修理店修理,丁修完后交了修理费要将车开走,戊以丁之前还欠其5000元为由要求留置该汽车。
    问题: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乙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3)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丙的质押权何时产生?
    (4)甲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5)丁驾驶不当造成汽车受损,甲应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6)戊能否留置丁送来修理的汽车?
    (7)若本案中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有效且有行使的依据,则其行使的顺序如何?

选项

答案(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08年2月5日生效。 (2)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生效,但是乙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于2008年2月15日生效,丙的质押权于2月16日产生。 (4)甲应当向丙主张违约金3万元,同时要求丙返还缴纳的1.5万元定金。 (5)甲应该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6)戊不能留置丁送来修理的汽车。 (7)其行使的先后顺序是:戊的留置权、丁善意取得的质权、丙的质权、乙的抵押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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