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概念及范围。

admin2021-01-18  37

问题 法理学的概念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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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是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而形成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也是法学课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在现代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学的各门学科都为人们提供关于法的知识、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理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捕捉和表达所处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为当时的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的建立寻求思想基石或者为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提供精神推动力量。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理学之所以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①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理论和方法经常相互转化。法理学的使命不仅在于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为人们提供法的理论、思想,而且在于支配和指导人们的认识活动,为人们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提供方法论。法理学所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由于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的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努力为法学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法理学对方法论的研究对提高整个法学的研究能力和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色彩。意识形态是指“一定阶级或集团的思想家对特定社会关系反映后建立的,包括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以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它是该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法理学就是法学和法律领域的意识形态。 ①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不论何种流派的法理学,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一定的意识形态为基础。法学家在法学研究中所坚持或遵循的意识形态,直接决定法学家观察、思考、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 ②法理学本身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理学提炼和浓缩了法学的一系列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整个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学的基本思想路线和认识方法,是观察、认识和辨析法学领域大是大非问题,体现政治方向、理论导向和鲜明时代精神的思想和观念体系。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沦,是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性理解和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主的观念特征。 法理学的范围/研究对象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理”的语义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之道理、“是”理。由于法理为法之道理、事之理路,所以“法理”属于所有法源之基础,是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法源之最根底之“物”。法学研究中的实事求是方法,就是通过法律或法律体系去研究法理。 (2)法之原理,关于法的学理、学说。学说是对法理的探求,法理则在学说中得到阐发与体现。在法律史上,获得人们公认的学说往往会逐渐演变成为公认的法理。 (3)法之条理。条理,或称事理,泛指事物的规矩性。条理是社会生活中处理事务的当然之理、伦理纲常、道德教义。条理有时候也与判例关联,判例是条理的载体之一。 (4)法之公理,即与正义、良善、信念、公德、共同价值等关联的公理。公理具有融通性、普遍性、普适性,用公理指称法理,道出了法理的鲜明特征。法学上的公理是指长期以来已经被法学界普遍接受的理论命题。 (5)法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理的基本载体。在法理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标准。法律原则,特别是其中的普适性原则和基本原则,体现着一个社会的基本法理,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了一个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律的内在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规则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有赖于原则的证成和支持。 (6)法之美德。法理,也意味着法的美德。认真对待法理,就是要认真对待美德。美德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自古以来,很多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把法与美德相连,以至于用“美德”指称良法。 (7)法之价值。法的生命力、感召力,法的权威性、实效性,皆取决于法的核心价值。秩序、自由、平等、人权、和谐、正义、和平、发展、效率、包容等都是法的重要价值,在实践中体现为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保护产权,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生态文明,引领社会风尚,推动人类文明等。 (8)法之理据,即对法律或法治的合法性、正当性等的解释或论证。在现代民主共和国家,每一项立法、每一项重大决策都需要论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以获得公众的认同和接受,而法理就是立法之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核心理由。 (9)法之条件,即法律之所以成为法、有资格被认为是法的一系列形式合理性。法学史上,许多法学家都对法律的“法的资格”问题即法律的形式合理性问题进行过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法理依据。 (10)法之理论(法理学)。“法理”已成为“法的理论”“法理学”的简称。 以上考据和语义分析表明,“法理”作为词语和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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