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向甲如期发货,但甲没有向乙支付货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0年12月1日,乙出差遇到洪涝灾害,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dmin2017-05-25  34

问题 2010年5月5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向甲如期发货,但甲没有向乙支付货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0年12月1日,乙出差遇到洪涝灾害,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选项 A、自2010年5月5日到2012年5月5日
B、自2010年5月5日到2011年5月25日
C、自201 0年5月5日到2012年5月25日
D、自2010年5月5日到2011年5月5日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尚人民法院请求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乙出差遇到洪涝灾害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故正确选项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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