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理由是甲经常因为小事殴打乙,而且其与乙结合时隐瞒了自己的家族遗传病史,婚后经常与其前女友在酒吧跳舞喝酒,回家后对乙冷眼对待,使乙身心遭受创伤。下列选项中,乙离婚时不可以据之提出损害赔偿的是( )。

admin2013-12-28  32

问题 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理由是甲经常因为小事殴打乙,而且其与乙结合时隐瞒了自己的家族遗传病史,婚后经常与其前女友在酒吧跳舞喝酒,回家后对乙冷眼对待,使乙身心遭受创伤。下列选项中,乙离婚时不可以据之提出损害赔偿的是(    )。

选项 A、甲经常因为小事殴打乙
B、甲隐瞒自己的家族遗传病史
C、婚后与其他女子约会的行为
D、回家对乙冷眼对待不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答案2,4,8

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一般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2)因为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过错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那么,何谓重大过错?《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本题中,在乙要求与甲离婚的理由中,“甲经常因为小事殴打乙”属于上述法条第3项规定中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这是乙要求与甲离婚的理由之一,而甲对此显然是有过错的。甲的家庭暴力行为“使乙身心遭受创伤”;因此乙可以向甲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选项A“甲经常因为小事殴打乙”不符合题意,不应该当选。选项B“甲隐瞒自己的家族遗传病史”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且家族遗传病只要不属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疾病的,并不影响婚姻的缔结和生效。因此,选项B应该当选。选项C“婚后与其他女子约会的行为”,并不是《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所以乙也不可以据此提出损害赔偿。同理,选项D“回家对乙冷眼对待不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选项C、选项D都应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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