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男,1989年7月1日出生,精神智力正常,2005年6月30日伙同林某(23岁,另案处理)绑架当地某私营企业主张某的儿子张小三,因勒赎不成而将被害人张小三杀害,则本案中龚某的行为如何?

admin2009-05-10  30

问题 龚某,男,1989年7月1日出生,精神智力正常,2005年6月30日伙同林某(23岁,另案处理)绑架当地某私营企业主张某的儿子张小三,因勒赎不成而将被害人张小三杀害,则本案中龚某的行为如何?

选项 A、不负刑事责任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龚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龚某只对故意杀人等八项行为负刑事责任,且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规定,这八项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而绑架罪不属于其中之一,故本题中龚某只对其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正确答案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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