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admin2012-08-16  33

问题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选项 A、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
B、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
C、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D、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是对协议管辖条件的考查。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或意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规定,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为: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当事人协议管辖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只能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
(1)原告住所地,
(2)被告住所地,
(3)合同签订地,
(4)合同履行地,和(5)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
5.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能改变专属管辖的规定。
6、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也就说,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不能选择多个法院。根据上述条件,本题的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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