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不符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

admin2012-12-22  36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符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

选项 A、某市工商局在招标采购中,因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废标
B、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C、某区卫生局在政府采购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D、某县人民政府因需购置一批办公电脑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答案B,D

解析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A项中某市工商局在招标采购中,因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废标,这是合法的,因此A项不应当选。
该法第16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该条,只能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才能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无权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因此B项不合法,应当选。
该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根据该条,某区卫生局在政府采购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因此C项是合法的,不能选。
该法第31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D项中某县人民政府因需购置一批办公电脑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因此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选。综上,BD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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