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7日,业主张某向双喜房地产中心支付了2009年第一季度轿车存车费60元,将车存放在由双喜房地产中心经营管理的某住宅小区内。2009年4月6日上午,张某存放轿车的无人看管的车棚失火,将张某所有的奇瑞牌轿车烧毁。该轿车经生产厂家鉴定属于整车报废

admin2015-09-23  31

问题 2009年2月17日,业主张某向双喜房地产中心支付了2009年第一季度轿车存车费60元,将车存放在由双喜房地产中心经营管理的某住宅小区内。2009年4月6日上午,张某存放轿车的无人看管的车棚失火,将张某所有的奇瑞牌轿车烧毁。该轿车经生产厂家鉴定属于整车报废。张某要求双喜房地产中心赔偿其所受损失,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问题:
本案中,张某与双喜房地产中心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为什么?

选项

答案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依据《合同法》第367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本案中,双喜房地产中心系经有关部门审核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其经营范围中包括物业管理的内容,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当事人资格。双喜房地产中心收取了张某交纳的存车费,接受了张某存放的轿车,其与张某之间自接受轿车时起形成了轿车保管的合同关系,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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