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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学校为改善经济条件将学校场地租给乙公司作为停车场使用,某日,11岁的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被进入校内试图在停车场停车的乙公司车辆撞伤。则( )。
甲学校为改善经济条件将学校场地租给乙公司作为停车场使用,某日,11岁的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被进入校内试图在停车场停车的乙公司车辆撞伤。则( )。
admin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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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学校为改善经济条件将学校场地租给乙公司作为停车场使用,某日,11岁的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被进入校内试图在停车场停车的乙公司车辆撞伤。则( )。
选项
A、甲学校和乙公司应当对张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B、甲学校和乙公司应当对张某的人身伤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C、甲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D、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甲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答案
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如果学校无过错,就不存在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根据题干表述的情形看,甲学校将场地租给乙公司,导致校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甲学校是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可见,选D项。学校和乙公司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和共同侵权的情形,因为即便甲学校承担责任,也是相应的“补充”责任。故A、B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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