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admin2013-06-09  44

问题 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选项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答案D

解析 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过程中扣押的,由管理人依照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可见,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再建主义立法概念,后者是清算主义立法概念;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都服从于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目的。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才成为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的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要大于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选项A、B、C三项均为债务人的财产,均应纳入以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为目的债务人财产管理。选项D,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亦应为债务人的财产,但是《破产法》第39条对此有特别规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依据该条规定,选项D表述的情形,绿杨公司的债权人是享有取回权的,在绿杨公司没有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是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故此,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p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